转发|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工作组关于开展2026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6-18

各相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我市2026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申报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一)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尚未取得国家级高企资格或国家级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企业。

  (二)2023年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2026年国家级高企资格即将到期应重新认定的企业(注:若重新认定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二、申报截止时间

  2026年计划安排两批次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受理工作。

  (一)第一批申报对象为本年度国家级高企资格到期应重新认定的企业和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8月20日,逾期提交将自动转为第二批申报企业。

  (二)第二批申报对象为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别提醒:1.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系统提交为准,每批截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关闭。请各企业抓紧时间组织申报材料,合理把握申报进度,避免临近截止时间系统不稳定导致无法填报及提交;2.我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全程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仅需完成系统申报材料提交。由于高企认定申报系统将定期清理历史申报数据,建议企业自行留存2-3份纸质申请材料档案。

  三、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系统申报

  1.网上申报。申报企业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登录成功后点击菜单栏中“服务事项”→搜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国家级高企认定系统后按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在网络系统未提交或提交不齐全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完整(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附件1,上传附件样表详见附件3)。

  2.告知承诺制。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制办理(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四、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四)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五)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六)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市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

  五、重要事项

  (一)中介机构及相关报告注意事项

  1.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资质审核须提交的材料。中介机构是国家级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开展相关专项审计/鉴证工作前,应对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条件进行自评。凡符合条件且拟为我市企业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须在申报批次内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当年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名单(含姓名、性别、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编号)、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书原件(仅供核对用从业人员使用)、上年度1-12月全员社保缴纳汇总表及12月当月全员社保缴纳明细表(带税务电子章,提交材料现场核验真伪)、上年度1-12月全员个税缴纳情况汇总表(请提供查询网页页面截图,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及12月当月全员个税申报明细表(可导出excel表格,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出具专项报告须提供的材料。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进行专项审计/鉴证,据实出具专项报告(范本详见附件3),并附上《中介机构承诺书》(范本详见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当年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名单(含姓名、性别、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编号)、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上年度1-12月带税务电子章的全员社保缴纳汇总表、上年度1-12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员个税缴纳情况汇总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专项工作组”)将按照《工作指引》及相关工作规程和制度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3.申报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申报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s://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s://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我市近3年对高企认定中介机构处罚情况详见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609/list_gsgg_l3.shtml。

  为避免因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的条件规定而影响高企认定结果,申报企业也可向市科技局咨询所选择的中介机构是否已向市科技局提交资质证明材料。

  5.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jz.cctaaedu.cn/)备案的二维码。企业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须提供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报告电子版原件。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6.为我市申报企业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每名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当年度至多出具30份报告,超出限量的专项报告不予受理。(注:以上仅统计出具厦门市2026年度国家级高企认定专项报告的数量)

  (二)申报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需要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辅助申请。市高企认定专项工作组从未授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偿服务,请企业谨防不良中介机构或个人散播虚假信息(如称其有关系、包过等说法),非法牟利。市科技局将严格处理虚假包装、数据造假等行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国家级高企税收优惠及国家级高企财政奖励资金,并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失信惩戒。

  (三)其他事项

  1.我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的培训、辅导、咨询及受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暂由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市高新协会”)无偿提供服务,其所开展的辅导培训、咨询、受理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或变相索贿等违纪问题,请向市高企认定专项工作组(市科技局)投诉举报。

  2.为提升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市高新协会可免费为企业提供申报辅导服务。为减少企业现场等待时间,协会已开通微信预约辅导服务,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即日起至每批网上申报截止日前可到“厦门高新协会”微信公众号→“服务专栏”→“预约服务”进行预约,并在约定的时间将系统导出申报材料初稿及其他附件送至市高新协会享受免费辅导修正服务。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2025913、2032126、2053362、2052826、2108271、2052621、2025871、2053981

  政策咨询及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提交地址:思明区虎园路2号科技大院5号楼610、612、616

  责任处室:市高企认定专项工作组 (市科技局前沿技术与产业科技处)

  电话:2661606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工作组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代章)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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